(2017)浙0783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张天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张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被执行人张天军,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原告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5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41070元,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东阳市花园华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73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