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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291号原告王某,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告池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原告王某诉被告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王某提供的被告池某的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