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291号原告王某,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告池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民乐县人。原告王某诉被告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王某提供的被告池某的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1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