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邓香生与姜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香生,姜树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1190号原告:邓香生,个体户,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海川,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树林,个体户,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邓香生与被告姜树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香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川到庭参加了涉讼。被告姜树林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香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开始,原告及其工人给被告承包的半山半水小区改造北广场硬化工程干活,期间被告支付过劳务费,经2017年4月12日最后一次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姜树林未到庭且未提交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3年5月开始,至2017年4月12日尚欠被告劳动报酬50000元,并纸质手写欠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树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偿还原告邓香生劳动报酬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姜树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