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昌县荣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昌县荣信建材有限公司,李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荣昌县荣信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57134-5),住重庆市荣昌县双河镇许家沟社区。法定代表人:梅丽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世江,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荣昌县荣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世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133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世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昌县荣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另案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李世江所有的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4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玉国审 判 员 徐后亚代理审判员 乾兴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