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彭双喜与谭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双喜,谭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260号原告:彭双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勾宗珍,绵阳市盐亭县云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西,男。原告彭双喜与被告谭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彭双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双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彭双喜负担。审判员 顾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