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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晓民与熊致远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民,熊致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民,男性,1955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熊致远,1961年12月03日出生,男性,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25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5000元及利息32144.99元,诉讼费1115元,执行费136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力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736号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重新恢复按原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