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428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叶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叶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28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笠泽路189号。主要负责人:潘金荣,该行行长。被告:叶熊。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与被告叶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92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静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