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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合同纠纷 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赵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207号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赵素伟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裁定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荣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孟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