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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史晓琛、冯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晓琛,冯立新,肖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史晓琛,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冯立新,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肖桂萍,女,1970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史晓琛与冯立新、肖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执7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斐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