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响铃、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响铃,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波,丁毛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响铃,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赵爱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义,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波,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毛毛,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刘响铃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波、丁毛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响铃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响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响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刘响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晓光审判员 李向荣审判员 范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合议庭笔录时间:2017年6月22日地点:办公室主审人:范向阳书记员:徐肖合议庭成员:崔晓光李向荣上诉人刘响铃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北市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波、丁毛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响铃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响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响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刘响铃负担。李:刘响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崔:刘响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