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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朱智青与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智青,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539号原告:朱智青,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田、黄志光,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朱建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圣,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朱智青与被告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朱智青诉称,请求法院判令:1.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朱智青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6062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伍,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23日为43042.40元;2.由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7日,朱智青与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XXXX),约定朱智青向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荔城区XX镇海居委会“XXX”商住区X区第X幢XX号房,建筑面积48.72平方米,每平方米12443.17元,总价款606231元。合同签订后,朱智青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606231元,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起诉之日仍未向朱智青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朱智青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伍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与朱智青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曾约定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故荔城区人民法院不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朱智青与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公司与朱智青在签订合同后另行约定仲裁管辖,且本案商品房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属于本院专属管辖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莆田市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锐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