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经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春燕与周承东、吴常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燕,周承东,吴常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经商初字第9号原告杨春燕,城镇居民。被告周承东,城镇居民。被告吴常雪,城镇居民。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春燕诉被告周承东、吴常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