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伟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伟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31号罪犯黄伟新,男,1973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2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伟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8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伟新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中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伟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伟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伟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伟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1月5日至2021年1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