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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逢远、桓台县恒源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逢远,桓台县恒源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任逢远,男,1972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恒源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东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37229838H。法定代表人:袁玉生,执行董事。任逢远与桓台县恒源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032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桓台县恒源保温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逢远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贻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