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练桂松与欧根华、赖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桂松,欧根华,赖顺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053号原告:练桂松,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红,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坚,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根华,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赖顺好,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强,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练桂松诉被告欧根华、赖顺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桂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7元,财产保全费1125元,合共2492元,由原告练桂松负担。审判员 罗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