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孟菲菲与李贺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菲菲,李贺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142号原告:孟菲菲,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贺敏,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孟菲菲与被告李贺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贺敏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2017年6月22日,原告孟菲菲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菲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孟菲菲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