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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孟菲菲与李贺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菲菲,李贺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142号原告:孟菲菲,男,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李贺敏,女,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孟菲菲与被告李贺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贺敏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2017年6月22日,原告孟菲菲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菲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孟菲菲负担。审判员  金景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