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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行申请执行王积、杜蔚新、王锦锋、雷新林、陕西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陈铭,王积,杜蔚新,王锦锋,雷新林,陕西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286号(2017)陕0115执287号(2017)陕0115执288号(2017)陕0115执289号(2017)陕0115执290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住所地:西安未央路45号。法定代表人:王佐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铭,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常延堡**号付*号。被执行人王积,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从新巷*号楼1门*号。被执行人杜蔚新,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号院*号楼1门*号。被执行人王锦锋,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南路***楼*号。被执行人雷新林,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小院**号。被执行人陕西瑞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10号7层。法定代表人:梁常青。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五案,西安市未央区公证处作出的(2007)西未证经字第1147号、1148号、1149号、1150号、1151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支行于2007年8月15日分别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1月18日将上述案件移送本院执行。要求参与分配本院拍卖、变卖陕西英吉利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土地、房产及其他财产的剩余款2806782.3元。本院在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张志高等831名会员申请执行与陕西英吉利国际商务酒店委托经营合同群体性案件执行过程中,将已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陕西英吉利国际商务酒店的全部财产(土地、房产)经过评估、拍卖、变卖程序,所得价款6600余万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确定具体分配方案,即对英吉利会员按照本金的95%分配,对员工按照本金的100%分配,供货商按照本金的50%分配,分配款兑付后,账面剩余案件款共计2806780.3元,因该款涉及税金及个别案件未审结,短期内无法确定具体的分配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286号、287号、288号、289号、2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宏侠人民陪审员  钱 猛人民陪审员  苗东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