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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宝兵、刘红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宝兵,刘红姣,武汉市鑫金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林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1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宝兵,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刘红姣,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汉川市,系申请执行人徐宝兵之妻。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张路38号。法定代表人林晓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林真强,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原住武汉市蔡甸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真强所有的房屋(合同备案号为蔡130020394);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胜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