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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代文华与苏定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文华,苏定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105号申请人:代文华,男,汉族,1949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申请人:苏定华,男,汉族,1940年5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人代文华与被申请人苏定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代文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苏定华价值6124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代文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代文华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申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