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非与保全审查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财保92号申请人: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9号A080(路庄桥西)。法定代表人:满墨通,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解放路335号。法定代表人:蔡鲤泽。申请人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4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责任限额17480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8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