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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锦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锦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杨永东,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锦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林中横路12号。法定代表人:胡登淦,职务不详。上诉人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锦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3580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为成华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东华·虹湾1号活动合同》,约定“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法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甲方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9号,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四川东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