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田春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田春,刘治国,陈本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吴田春,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身份证号码:xxxx申请执行人刘治国,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身份证号码:xxxx被执行人陈本树,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身份证号码: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34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吴田春、刘治国申请执行陈本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陈本树向申请执行人吴田春、刘治国支付法律文书款36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0元,申请费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1执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东审判员 陈兴发审判员 刘怀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方伟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2日地点:执行局审判长:李晓东审判员:刘怀江陈兴发书记员:何方伟内容:关于是否终结(2017)黔0321执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刘: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1民初34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吴田春、刘治国申请执行陈本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1、由被执行人陈本树支付申请人吴田春、刘治国欠款36800元及利息;2、承担诉讼费360元;3、承担申请执行费47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终结(2017)黔0321执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