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彭学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202号移送机关邛崃市人民法院,住所地:邛崃市临邛镇司马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王湛,院长。被执行人:彭学勤,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蒲江县。邛崃市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彭学勤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于2017年3月14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彭学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刑初字第248刑事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鹃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