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洪明与边境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明,边境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194号原告:高洪明,男,1969年8月24日生,满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边境宽,男,43岁,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高洪明诉被告边境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高洪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购羊款236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2016年11月1日,被告先后在原告处购买小尾寒羊310只,总价款236000元。因当时被告没有钱,双方约定一个月后给付购羊款。被告将小尾寒羊出售后,未将购羊款给付原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一枚欠据。现原告因急需用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购羊款236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边境宽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边境宽,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洪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长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