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美刚与谢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美刚,谢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蒋美刚,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金牛区。被执行人谢直安,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青羊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蒋美刚申请执行谢直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2339250.55元及利息,执行费2551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志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