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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6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万厦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西万厦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作勋,马鑫,贾向阳,太原大鑫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6546号之二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号1段****室。法定代表人:康与宙。被告:山西万厦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申保琪。被告:常作勋,男,生于1971年8月19日,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马鑫,女,生于1972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贾向阳,男,生于1963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太原大鑫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贾向阳。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万厦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常作勋、马鑫、贾向阳、太原大鑫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4元,减半收取计3282元,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赵俊彩人民陪审员  宁凡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记录李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