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旭东,公司董事长。关于襄阳新诚铭玻璃有限公司与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格茵环保木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