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与安徽汉益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安徽汉益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705号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28号天星医药二楼,组织机构代码F0821994-6。负责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汉益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长街道曙光社区邱湾队,组织机构代码32810265-X。法定代表人:王步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安徽汉益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