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黎作泉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长安长青店、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作泉,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长安长青店,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030号原告:黎作泉,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长安长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303号商业广场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37842590。负责人:梁耀华。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四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044029。法定代表人:梁婉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作泉与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长安长青店、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黎作泉预交诉讼费,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家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