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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黎作泉与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长安长青店、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作泉,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长安长青店,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030号原告:黎作泉,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长安长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303号商业广场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37842590。负责人:梁耀华。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2号四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29044029。法定代表人:梁婉华。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作泉与被告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长安长青店、东莞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书面通知原告黎作泉预交诉讼费,其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家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