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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峰与被告徐美超、高海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峰,徐美超,高海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054号之一申请人:王海峰,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四季康城小区*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菲,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美超,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四季康城小区**号-6。被申请人:高海丰,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四季康城小区**号-6。王海峰与徐美超、高海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海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四季康城*号*室房产。担保人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四季康城*号-*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家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大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