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恒与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恒,袁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吴恒,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海军,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恒与被执行人袁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恒与被执行人袁海军达成和解协议:袁海军共计支付吴恒借款本金及利息60000元,且袁海军于2017年6月22日全部履行完毕。其余费用吴恒自愿放弃,执行费800元由吴恒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理员张宏明助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