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与张胜利、张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张胜利,张月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7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住址:正阳县真阳镇西大街东段3号。负责人:付永卫,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平,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胜利,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张月华,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原告与被告张胜利、张月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胜利、张月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凡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莎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