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龚爱祥非法占用农用地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爱祥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爱祥,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系都亭街道办事处木栈居委会副主任,住。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利川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建军,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龚爱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鄂28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爱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原审被告人龚爱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利川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任荣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