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延君、杨秀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延君,杨秀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12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莹,男,系横头山信用社主任。被告:高延君,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杨秀亭,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延君、杨秀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皆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