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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延君、杨秀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延君,杨秀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012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莹,男,系横头山信用社主任。被告:高延君,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杨秀亭,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延君、杨秀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焱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皆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