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蒲然辉与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然辉,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蒲然辉,男,生于1967年12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平,男,生于1961年11月9日,回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亦云,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凡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蒲然辉因与被上诉人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然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蒲然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蒲然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上诉人蒲然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成审判员 张登贵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佼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