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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应臣与刘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臣,刘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3669号原告:张应臣,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飞,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新区CBD世贸大厦1号楼。原告张应臣与被告刘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应臣因评残时间未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应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应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应臣负担。审 判 员  刘沛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乔培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