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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阳向红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向红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王爱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向红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向尼华。被执行人: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区1号地铁,组织机构代码:749037550。法定代表人:王爱弢。被执行人:王爱弢,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岳阳向红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王爱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80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向红高分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554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王爱弢对上述款项中被执行人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不能清偿的部分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王爱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王爱弢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王爱弢名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有浙GGP81**号汽车一辆,发现被执行人王爱弢有浙G×××××、浙G×××××号汽车,均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新豪五金工具厂和王爱弢均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现申请执行人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首期已经履行10000元,并约定2018年8月28日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84执4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