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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0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世秀诉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世秀,张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71号原告罗世秀,女,汉族。被告张德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世秀诉张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年5月3日立案。原告罗世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因起诉处理。审判长 卢 剑 波审判员 高  见审判员 陈 兰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一阿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