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卢新军申请保全马二平、王秀梅、卢新强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军,马二平,王秀梅,卢新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27号申请人卢新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哈图胡都格嘎查19号。被申请人马二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哈图陶勒盖嘎查加油站旁。被申请人王秀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哈图胡都格嘎查34号。被申请人卢新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哈图胡都格嘎查19号。申请人卢新军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二平、王秀梅、卢新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新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二平在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兰泰支行账户622976009120012XXXXX的存款7053元整。冻结被申请人王秀梅在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兰泰支行账户92032012100000036XXXXX的存款20000元整,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雅拉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