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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4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2017)闽0182民初4036号李中涛与王礼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涛,王礼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4036号原告:李中涛,女,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王礼忠,男,194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李中涛与被告王礼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李中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中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秀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