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曾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曾子林,彭小萍,彭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芦溪县芦溪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85906298-4。法定代表人陈玫,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子林,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219730921007x,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石塘村横冲39附1号。被执行人彭小萍,男,汉族,1958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彭秋良,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行与被执行人曾子林、彭小萍、彭秋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123873.09元。被执行人子林、彭秋良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彭小萍已履行31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子林、彭秋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1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