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青长与吕能桂、王开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青长,吕能桂,王开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民初701号原告:程青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权,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能桂。被告:王开情。原告程青长与被告吕能桂、王开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青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能桂、王开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青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借款196000元。事实和理由:吕能桂因基建需要资金周转,自2012年起,先后多次在原告处借款,至2016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吕能桂共计欠款196000元未还。王开情系吕能桂妻子,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夫妻共同偿还。被告吕能桂、王开情未作答辩。程青长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户籍证明二份、借条一份。经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吕能桂与王开情系夫妻关系。吕能桂因承建私人房屋需要资金周转,自2012年起,多次向程青长借款。2016年8月11日,经双方结算,吕能桂共计欠款196000元未还,遂向程青长出具借据。程青长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吕能桂因承建私人房屋需要资金周转而向原告借款,且双方均为自然人,因此而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作为实际债务人的被告吕能桂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开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两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吕能桂向原告借款时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且被告吕能桂借款系用于生意经营,属于家庭谋生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应当认定本案所涉借款为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王开情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能桂、王开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程青长借款1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计2110元,由被告吕能桂、王开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怡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