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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建平与王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平,王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4民初976号原告周建平,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被告王雪林,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住湖南省衡东县。原告周建平诉被告王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下欠其借款14.2万元未归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4.2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雪林未到庭,未作答辩。本院基于庭审查实的事实,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息14.2万元人民币未还属实,该借款利率未超过法定标准。被告王雪林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雪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建平借款本息14.2万元人民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被告王雪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是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恋校对责任人:何春霞打印责任人:曹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