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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757号之一申请人: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廖小琴,四川瑞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卢兴秀被申请人: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限额222184.53元冻结被告宝石机械成都装备制造分公司在开户行银行账号内资金。担保人卢兴秀以其在银行账号内23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三极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卢兴秀银行账号内23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