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将与李俊英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将,李俊英,卫开开,郭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吴将,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文公街锦绣佳苑小区。被执行人:李俊英,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北属寺村。被执行人:卫开开,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北属寺村。被执行人:郭娜娜,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北属寺村。本院在执行吴将与李俊英、卫开开、郭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俊英于2017年3月16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李俊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俊英在中国银行曲沃支行存款9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作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