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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尹成彦与刘传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彦,刘传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751号原告:尹成彦,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传望,男,35岁,汉族,住。原告尹成彦与被告刘传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尹成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成彦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成彦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尹成彦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雪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