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尹成彦与刘传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成彦,刘传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751号原告:尹成彦,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刘传望,男,35岁,汉族,住。原告尹成彦与被告刘传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尹成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成彦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成彦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尹成彦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雪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