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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胡绍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胡绍斌,李晓明,钟素英,李春华,新余市安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住新余市中山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陈若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绍斌,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67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钟素英,女,1963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李春华,男,1966年7月28日生,汉族,江西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市安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新余市袁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钟素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建与被执行人胡绍斌、李晓明、钟素英、李春华、新余市安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做出的(2016)赣050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绍斌、李晓明、钟素英、李春华、新余市安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27897.22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631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胡绍斌、李晓明、钟素英、李春华、新余市安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绍斌、李晓明、钟素英、李春华、新余市安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胡绍斌、李晓明、钟素英、李春华、新余市安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427897.22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6318.0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