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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赵庄支行与沈保峰、于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赵庄支行,沈保峰,于淑芹,沈保磊,王文艳,沈金华,王艳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832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赵庄支行。住所地:临清市老赵庄镇老赵庄村。负责人陈志峰,职务行长。被告沈保峰,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于淑芹,女,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沈保磊,男,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王文艳,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沈金华,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王艳君,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赵庄支行与被告沈保峰、于淑芹、沈保磊、王文艳、沈金华、王艳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赵庄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7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永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廉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