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彭瑞英与柳红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瑞英,柳红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民初639号原告:彭瑞英,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被告:柳红宝,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界环、向娟娟,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瑞英与被告柳红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瑞英、被告柳红宝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界环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709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木地板等装修材料,2015年10月原告将木地板及吊顶安装到武宁县石门镇中心完小,后由被告和小学校长验收。验收后,核算货款共计40690元,被告已支付13600元。2016年3月18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口头称于2016年年底付清。其后被告并未履行承诺,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柳红宝辩称,欠条是被告出具的,但双方并不是买卖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将石门小学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被告分两次已支付23050元,并且应扣除石门小学两间教室重装装修的费用9600元。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彭瑞英又名彭满花,其在修水县城从事木地板、室内装修及销售工作,系个体工商户,被告承包武宁县石门楼镇中心小学部分教室的装修工程。2015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定货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上述工程提供装修材料,包括木地板及扣板,并由原告雇佣工人负责施工,施工内容包括铺设木地板、天花板吊顶,付款时间为工程完工付80%的货款,验收后付清全款。2015年10月施工完成后,原告先行支付了工人工资,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含工人工资)总计40690元,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于2016年5月1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其上载明“今欠到彭满花装修材料款贰万柒仟零玖拾元整,此据,柳红宝”,其后被告又支付了工程款9450元,尚欠17640元。2016年由原告负责施工并已投入使用的多媒体投影教室(阶梯教室)、舞蹈室吊顶出现脱落现象,2016年9月7日经武宁县石门楼镇中心小学申请,武宁县财政局批准上述两间教室的吊顶进行重新装修。重新装修费用9600元,已由被告承担。原、被告就剩余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定货合同、供应材料清单、欠条、村委会及学校证明、政府采购申请表、装饰工资发票、调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及原、被告相一致的陈述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定货合同,由原告提供装修使用的材料,并由原告负责施工,双方之间不是一个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由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施工,向被告提供装修成果,由被告给付报酬(含材料款及人工工资)的承揽合同。原告负责施工的教室已投入使用,其已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640元,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负责施工的多媒体投影教室、舞蹈室吊顶出现脱落现象,被告花费重新装修费用9600元,要求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原告则认为被告未就出现的质量问题通知原告,原告并不知晓上述问题,被告自行进行装修,原告对9600元重新装修费用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工作成果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作为定作人即可选择要求原告进行修理,也可选择要求原告减少报酬,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自行进行重新装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640元,扣除9600元重新装修费用后,仍应支付原告804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柳红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支付原告彭瑞英装修报酬8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彭瑞英承担277元,被告柳红宝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衍望代理审判员 冷腾飞代理审判员 杨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