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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豆文博、何维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文博,何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豆文博,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无党派,无前科。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向庆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何维祥,男,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住庆城县。无党派,无前科。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向庆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文博、何维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男、被告人豆文博、何维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豆文博、何维祥经事先预谋后,窜至长庆第十一采油厂桐川作业区位于庆城县桐川镇境内的已经停产关闭的桐26-281井场,盗窃原油作案七起,盗窃原油1.913吨,价值4694.87元。被告人豆文博、何维祥多次秘密窃取国有控股企业的石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共同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豆文博、何维祥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豆文博、何维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发案统计表、庆公(治)受案字(2017)161号受案登记表、庆公(治)立字(2017)155号立案决定书,原油含水及价格证明,称重实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盗窃、销赃现场笔录及拍照,证人樊某、刘某、姜某、杨某、姚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豆文博、何维祥相互印证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豆文博、何维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已经停产关闭的油井,多次秘密窃取国有控股企业石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共同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豆文博、何维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所犯全部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自愿退交其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不当,应予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豆文博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何维祥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豆文博、何维祥非法所得2500元,依法没收收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鲁晓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凯丽 关注公众号“”